經濟部商業司106年1月13日經商三字第10602400920號函釋商品標示法第7條第1項規定: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經濟部曾於105年5月24日經商字第10502051680號函:塑膠成分之標示內容,得為塑膠種類之中文名稱,亦得於「塑膠」前(後)加上該塑膠種類之英文縮寫用語,例如:「聚氯乙烯塑膠」或「PVC塑膠」、「聚丙烯塑膠」或 「PE塑膠」,爰特殊性文具之主要材質或成分得依前開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