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13.12.12經標檢政字第11300067781號函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於電商平台販售之文具商品應依文具商品標示基準規定標示。
據反映,部分文具商品於電商平台進入台灣販售,均未依文具商品標示基準規定標示。
依經濟部97年7月22日經商字第09702502860號函釋,商品標示法係規範流通進入市場販售商品之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無論其為實體商店販賣或虛擬通路販售,均需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加以標示。
正本並通知台灣各大電商業者,如樂購蝦皮有限公司等。
相關函文單位聯絡人: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邱奕傑先生 02-23431700 #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