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函「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六項、第六項之一及第一項表一、第二項表二修正,及公告第十一項之解釋令。
依114.7.1環部循字第1146111651號公告、第1146111651D號函、第1146112392B號解釋令。
紙製成之平板容器,因其不易清除、處理、長期不易腐化,並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2項公告為應回收廢棄物,為提升基金申報管理效益及維持課費公平性,將現行紙平板容器責任業者改就源頭紙板 (捲)
納管理費,並設有2年實施緩衝期。並明確定義紙平板容器及責任業者範圍 (文具筆類等包裝皆已納入)。
敬請會員注意相關法規規定。
相關法規洽詢:環境部02-23705888轉3311張紹欣, 3310鄧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