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檢局114.8.15經標檢政字第11430011740號令及11430011741函
玩具具擦除書寫筆跡用途者列屬本局依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告之應施檢驗筆擦商品,自115年1月1日起,應符合應施檢驗筆擦商品檢驗規定後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
有關應施檢驗筆擦之中文標示範例、相關檢驗規定,請瀏覽本局網站:
http://www.bsmi.gov.tw/商品檢驗/應施檢驗商品專區/文具用品/筆擦
另經濟部標檢局114.8.15經標檢政字第11430011743號函
修正玩具商品核判原則及筆擦商品核判原則
有關核判原則及評估表,請瀏覽本局網站:
http://www.bsmi.gov.tw/商品檢驗/應施檢驗商品專區/文具用品/筆擦/判定原則、函釋及範例、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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