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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紙(摺紙)商品已列屬公告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

色紙(摺紙)商品已列屬公告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籲請相關廠商依規定完成商品檢驗程序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9.3.27.經標二字第10920001990號函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9.2.4. 經標二字第10920000150號令

1. 為保障兒童安全,該局已公告自85年4月1日起,將可供兒童DIY組裝、創作或黏貼裝飾使用之色紙(摺紙)商品列屬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進口及國內產製出場該商品前,應符合玩具檢驗作業等相關檢驗程序後,始得於市場銷售。
2. 該局於109年2月4日修正前揭作業規定,並自109年9月1日起將色紙(摺紙)商品列為低危害風險商品,由現行採「監視查驗」或「驗證登錄」雙軌併行之檢驗方式,調整改採「符合性聲明」檢驗方式,須於進入市場前完成簽署符合性聲明書及保存相關文件,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後,始得於市場銷售。
3. 為便於各界填寫「符合性聲明」相關文件,編撰「簽署玩具商品符合性聲明範例及指引」,及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可至標檢局網站https://www.bsmi.gov.tw/商品檢驗/應施檢驗商品專區/玩具 下載。
4. 如對相關規定及指引有任何意見或問題,請逕恰本案承辦人(張世弘技正02-23431700轉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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