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參展廠商應於事前估算耗電量,其估算值超出基本供電量則應向主辦單位 指定之裝潢公司提出申請,未申請者如因超負荷使用而致會場電源故 障、中斷 ,參展廠商須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2) 展覽期間(包括展前佈置及展後拆除期間)主辦單位管理人員負責管制展場出 入口,維持人員及展品進出展場公共秩序,惟參展廠商對其展品、 裝潢物料及 工程設施均應自行派人照料,貴重展(物)品請自行投保並聘僱警衛加強保全, 如有遺失或毀損,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3) 參展廠商自展品及裝潢品運至展場起,至展覽結束運離展場止,必須自行 投保火險、竊盜險、水漬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包括天然災害附加險,如颱風、 地震、洪水、豪雨及其他天然災害等);任何展品及裝潢品於上述期間在展出場 地遺失或毀損,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4) 參展廠商攤位上之設施、物品及展覽品在展覽期間(包括展前佈置及展後拆 除期間)因設置、操作、保養或管理不當或疏忽致其工作人員或第三 人遭受傷 亡或財物損失,應由引起傷亡損失事故之參展廠商自負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5) 參展廠商應於進場第二天下午2時至大會服務台領取識別證,展出期間必須 佩帶方得進出展場。
(6) 除主辦單位外,任何人不得於公共區域散發傳單、推廣活動或置放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