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新制 企業因應會員講座紀要(94.3.23)
※「勞退新制-教戰大公開」呂錦峰律師專書教會身為雇主的您人事成本該怎麼省?該怎麼調薪?勞工年資如何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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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一:精算補提準備金金額
步驟二:結清年資
- 結清年資的優點
- --結清年資可減輕日後給付高額舊制退休金的壓力!
- --可取回提存於中央信託局的退休準備金。
- --公司只有新制退休制度,管理方便,省下新舊制並存的麻煩!
- 結清年資程序
- --精算所需成本後評估公司財務是否充足?
- --如預算不足,可只針對流動率較低的重要幹部進行!
- --與留才計畫結合。
策略一:人事管理流程效率化
策略二:退休金制度單純化與統一化
策略一:針對高階或重要人才,進行重要幹部留才計畫
步驟一:優先針對高階幹部,進行留才計畫評估。
步驟二:將結清年資計畫與預算一併納入。
策略二:研究合適的員工福利計畫!
策略一:主動提供勞退新舊制資訊
策略二:舉辦員工說明會
策略三:提供勞退金新舊制諮詢服務及管道
一、引導勞工作新舊制度選擇
二、五年足額提撥退休準備金
三、舊年資處理
(一)與員工結清—定立結清協議書
(二)重新審閱檢討退休或退職辦法
(三)裁員
四、新制申報及提繳等行政手續
五、調薪時間:二、八月調薪較佳,同時注意配合月提工資分級表
六、重新檢討相關人事管理辦法:諸如工作規則、勞動契約、退職辦法等
七、重新檢討與經理人等高階主管的法律關係:調整為委任或承攬是否可行
八、新制罰則甚重
九、購併或者合併他人事業單位應評估
※ 勞委會94.3.21勞動4字第0940013666號關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五年足額提撥工退休準備金」之意旨,釋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會員單位。
說明:
一、「勞工退休準備金」乃勞動基準法(舊制)第56條所課予個別雇主必須為其僱用勞工之退休金預作準備之制度,屬責任準備制而非完全提存準備之設計。因此,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之規定,新制施行後,雇主雖須為事業單位仍具有舊制工作年資之勞工,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但並非要求雇主應於五年內即將所有勞工皆依勞基法之退休金標準計算退休金且完全提存。因為不是所有的勞工都能夠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長達至少15年以上,亦即本來就不是所有勞工都能符合勞基法之退休規定,同時勞工是否能夠領到退休金之根源在於勞工是否符合勞基法之退休規定,而不退休準備金的提存金額應有多少。所以,所謂「五年足額提撥」之意義在於,雇主確實依照勞工人數、年資、工資及流動率等因素計算所需之提撥率,以作為未來「可能」支付勞工退休金之用,並非完全提存。
二、為提供事業單位計算退休準備金提撥率之管道,本會網站(http://web.cla.gov.tw/trial/lr.asp )已建置「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參考試算軟體」網路試算服務,企業應加以利用。此外,事業單位亦可自行試算運用,或委託專業人士計算,法令並無規定一定要委由精算師計算。
三、雇主所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可視人員異動情況適時調整,依本會網站試算軟體,雇主如為一位工資30,000元之勞工,所須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依工作年資之不同,五年攤提之總金額分別僅為:2至3年者4,671元、3至4年者9,839元、4至5年者16,579元、5至6年者26,192元、6至7年者35,900元、9至10年者80,245元、,並非想像中沉重,故事業單位實毋須過度解讀或憂慮,亦無須因而急於與勞工結清年資。
四、另,勞工退休準備金已達目前全體日後符合退休要件請領退休金之總額現值時,可申請暫停提撥。暫停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標準,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定有明文,本會曾以(82)台勞動3字第48674號及(82)勞動3字第76414號函釋在案,即「退休準備金已達目前全體勞工日後符合退休要件請領退休金之總額現值」時,自可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暫停提撥之申請。惟本會網頁上提供之試算軟體因考量流動率(勞工退出率)之因素,與前述可申請暫停提撥之標準不同,故該試算軟體僅作為提撥率之擬定參考,而不是作為申請暫停提撥之依據。